河北省建設廳關于貫徹落實《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建質〔2006〕267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華北石油管理局:
建設部于2006年3月22日以部令149號文發布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現結合《辦法》的規定,對我省具體貫徹落實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市要認真組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學習《辦法》及國家和省有關工程造價咨詢及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增強企業的自律意識。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各地不得違法限制造價咨詢企業異地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但應加強對承擔業務的備案管理。其中,跨省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從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附表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附表2),對未按規定備案的,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省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含甲級企業)跨設區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在簽訂合同后10日內到工程所在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造價咨詢企業人員的動態管理,加大對違反《辦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人員變更后不及時補充相應人員達不到資質條件要求標準的企業應及時進行查處,并將檢查和處理結果及時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四、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咨詢合同和咨詢成果的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簽訂咨詢合同和出具咨詢成果的企業應予以糾正和查處。建立造價咨詢合同和咨詢成果備案制度,造價咨詢企業應在簽訂咨詢合同和出具咨詢成果文件后10日內到工程所在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現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業務的,主管部門應予以制止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咨詢成果備案時發現未按要求簽字蓋章的,應予以糾正并記入企業的信用檔案。
五、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辦法》要求建立所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檔案,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并于每季度末以電子郵件形式向省建設廳上報(郵箱地址:yly@hebjs.gov.cn).
二○○六年六月六日